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8條 法規: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8條 宗教研修學院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本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