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5條 法規: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5條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後,宗教法人繼續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宗教教義研修機構者,宗教研修學院之名稱、校地、校舍及相關教學資源,應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明確區別。前項宗教教義研修機構學員除依法令規定入讀宗教研修學院外,宗教研修學院不得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其學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