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1條 法規: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1條 宗教研修學院申請設立或調整系、所、學位學程,應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宗教研修學院及其系、所、學位學程之名稱,均應冠以該學院所屬宗教名稱或該宗教慣用之文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