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10條 法規: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0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