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4條 法規: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4條 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前,應先計算可投資額度上限,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並報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私立學校依前項規定提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可投資額度上限時,應同時告知所有參與董事會議及決議之董事有關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並記載於董事會會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