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1條 私立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賸餘款之投資及流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併同總分類帳各科目彙總表,向學校主管機關申報本月份下列情形:一、投資項目、金額之增減變動或投資額度之動支情形。二、流出、流入情形及流入款項之使用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