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14條 法規:私立學校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相關法規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學校法人 › 第二節 法人登記 第14條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