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7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7條 依本辦法所應提出之文件資料為外文或外國政府出具之文件,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認證;其文件以中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者,並應附中文譯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