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第16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16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得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