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第28條 外國僑民學校為規劃合併,應由各校指定代表籌組合併委員會,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校董事會同意後,由合併委員會代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衡酌外國僑民學校之發展趨勢、分布狀況、學生人數及教育資源配置等因素情形,評估並核准外國僑民學校之合併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