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第3條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3條 科技人才得於應聘來臺三年內,為在臺停留未滿一年之子女申請來臺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