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4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4條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其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者,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之。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先行交付備償款項等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