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原住民族教育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原住民重點學校,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在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在非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前項認定,應每三學年重新認定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