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指定之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或專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者,應指定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
二、所轄區域內無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者,應視實際需要,指定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專責單位或專人。
前項專責單位之人員或專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主體性及文化獨特性,並熟悉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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