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43條 法規:原住民族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相關法規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研究、評鑑、獎勵 第43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推動教育政策,應促進全體國民認識與尊重原住民族,並得鼓勵、補助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進行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各級政府對於從事原住民族教育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應予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