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地方政府得輔導原住民族、部落,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團體,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下列教育:一、識字教育。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四、家庭教育。五、語言文化教育。六、部落、社區教育。七、人權教育。八、性別平等教育。九、其他終身教育。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需要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