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地…
- 第32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 第34條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 第35條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
- 第36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期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力。
- 第37條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其課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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