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8條 法規: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8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學生,如發現所繳受災情形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繳銷其學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