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7條 法規: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7條 各招生單位於公告錄取名單後,應將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