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5條 法規: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5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規定時間繳交規定之受災情形證明文件,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及升學優待之依據。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如未以重大災害地區學生身分報名或未繳交前項規定之證件者,不得享受本辦法之升學優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