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9條 法規: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9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