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19條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9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