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18條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8條 政府派駐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之人員,符合第三條資格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香港、澳門學歷,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