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17條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7條 派外人員子女返國時間如已超過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經分發或輔導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准予隨班附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