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10條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0條 派外人員子女於同一派外期間返國後依本辦法分發或輔導入學者,無論註冊與否,以一次為限;分發後,不得再申請改分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