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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教育通用目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10條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第10條
法規: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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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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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第3條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
第4條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一、暑假:六十日(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為原則)。二、寒假:二十一日…
第5條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第6條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第7條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第8條
各級學校得依下列規定,調整第四條所定之假期起訖日期:一、大專校院:因教學需要調整,並經校內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二、高級中等…
第9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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