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學生之出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出校時,應回其學籍所屬學校就讀,如有轉學需要,依一般轉學規定辦理。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出校時,矯正學校應協助學生,依其意願繼續接受銜接教育。
三、矯正學校應於學生出校後十四日內繕造學生異動名冊五份,除一份報法務部外,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學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二份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冊十四日內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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