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第4條 法規: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4條 本辦法規定之加給,係為慰勉少年矯正學校校長、教師及輔導教師之辛勞,按月以獎金名義支給之給與;其支給標準為每月新台幣壹仟元,服務每滿一年加發百分之十,最高以加發百分之五十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