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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組織目
教育部組織法
第4條
教育部組織法 第4條
法規:
教育部組織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
職務
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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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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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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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
第3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
第6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
第7條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
第8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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