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