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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6條
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規:
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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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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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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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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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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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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