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8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8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