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7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7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