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營運之收入。四、其他收入。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