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33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33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