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31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31條 本中心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