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28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28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