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19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19條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