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16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組織目 第16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