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第15條 法規: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15條 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