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