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第12條 法規: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12條 彰化、高雄、花蓮、臺東分臺掌理事項如下:一、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節目之規劃、製作及審核。二、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教育相關新聞之採訪、編輯與播報及新聞資料之處理。三、各分臺所轄臺站廣播工程設備之安裝、操作、檢驗及保養。四、各分臺電波所涵蓋地區推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五、其他有關分臺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