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第3條 法規: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