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第11條 法規: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處務規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四、工友管理。五、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