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23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3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自修正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