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二類產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