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9條 法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機關讓與或受讓財物,依法令規定應報上級機關核准或有其他報核程序者,依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