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8條 法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受讓機關並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