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7條 法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