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第6條 法規: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申請受讓機關為瞭解堪用財物之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受讓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